Monday, August 22, 2011

張念群:剖析《皇委會報告》之四

兩年前,雪州反貪委會告訴我們,他們在7月16日凌晨大約3點45分的時候,就已經釋放明福。兩年后,皇委會的報告告訴我們,在第三次問話后,雖然反貪委會已經錄取了明福的口供,可是明福並沒有被釋放,原因如下。(皇委會報告第167段)

 第一,明福是被強行帶回反貪委會進行問話。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讓人相信在他被釋放后,還樂意呆在反貪委會,哪怕是一分鐘。事實上,明福就曾詢問過一位名叫Sachi的官員,到底他什么時候可以回家。明福歸心似箭的心情,可見一斑。

 第二,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反貪委會都會將幾位證人的口供進行比對。換言之,在陳文華和李維榮的口供錄完以前,反貪委會根本不可能讓明福離開。李維榮的口供在凌晨5點才錄完,陳文華的口供更是錄到早上11點30分。所以明福不可能在3點45分獲釋。

被釋放說法不攻自破

 第三,李維榮和陳文華在錄完口供后,並沒有即刻被釋放。所以雪州反貪委會所謂“證人錄完口供就可以離開”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

 第四,證人獲釋以前,反貪委會一般都會發出正式通告,要求證人帶回特定文件以協助調查。可是反貪委會並沒發出這樣的通告給明福,明福被釋放的說法,不攻自破。

 第五,2009年6月的時候,有訪客在未經許可情況下,誤闖反貪委會官員辦公室。所以時任雪州反貪委會副總監的希山慕丁就發出指示,不論證人還是訪客,在他身在反貪委會期間,都必須有官員陪同。所以在錄完口供后,明福必定也有人陪同。換言之,既然明福沒被釋放,那必然就有第四次的審問。皇委會推斷,第四次審訊發生在凌晨3點半至6點期間。主要負責盤問明福的官員,正是展開Ops DUN的主要負責人,時任雪州反貪委會副主任的希山慕丁。

 行文至此,不得不帶大家重溫兩個星期前我在專欄中點出的幾個疑竇:為什么反貪委會在兩年前謊稱明福在16日凌晨3點45分的時候,已經獲釋?如果明福真的是自殺,為什么反貪委會要隱瞞他們其實在3點30分至6點之間,對明福進行第四次盤詰?在凌晨3點45分到清晨6時這段時間,到底發生了什么事?

 下個星期,我將進一步解說希山慕丁在整個調查中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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