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5, 2011

向会员公布赵明福结案陈词 律师公会建议误杀罪查五人



在赵明福皇家委员会调查报告公诸于世半个月之后,律师公会在听证会所作的结案陈词也接着曝光,该会建议5名涉案的雪州反贪会官员应该面对刑事法典第304条文误杀罪名的调查。



这包括皇委会报告所点名的3名官员——前雪州反贪会副主席希山慕丁(Hishamuddin Hashim)、雪州反贪会调案官安努亚依斯迈(Mohamad Anuar Ismail),以及雪州反贪会执法助理官员阿斯拉夫(Mohd Asraf Mohd Yunus)。

另外两人则是雪州反贪会调查主任凯鲁依汉(Hairul Ilham Hamzah),以及巴生反贪会执法助理官员祖基菲里阿兹(Zulkefly Aziz)。

根据上月底公布的皇委会报告,希山慕丁、安努亚和阿斯拉夫3人是涉嫌以持续不断、激烈及不恰当的盘问方式,因而导致赵明福蒙受精神压力而选择自杀。

至于祖基菲里,律师公会的结案陈词指出,他是当天早上7点才离开雪州反贪会办公室,并且在离开前就已经知道赵明福死亡;而凯鲁依汉则是雪州反贪会的调查主任。

一旦罪成,他们将有可能面对30年的监禁和罚款。

涉嫌伪造与毁灭证据罪名


律师公会也建议,有关当局以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另外一条罪名——疏忽致死的罪名,来调查这5名官员。一旦罪成,他们最高可能面对2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他们更建议,有关当局应该援引阴谋掩盖赵明福死因、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罪名来调查这5名官员,以及另外5名反贪会官员。

他们包括布基尼(Bulkini Paharuddin)、艾弗祖(Effezul Azran Abdul Maulop)、阿曼(Arman Alies)、雷蒙(Raymond Nion)和莫哈末纳兹里(Mohd Nadzri Ibrahim)。

律师公会今早在其网站公布这份长达337页的结案陈词,不过只是局限于律师公会会员下载。

它是由5名律师公会代表律师签署,包括律师公会副主席梁肇富、西华南迪仁(S Sivaneindiren)、赵伟、刘罗拨特(Robert Low,译音)和云大舜。

就算自杀也是反贪会驱使


尽管律师公会同样推断赵明福有可能在当天凌晨3点30分后可能继续受到反贪会官员的盘问,并且遭受反贪会摧毁精神稳定的盘问方式,但是他们却不同意皇委会自杀的结论。

相反,他们认为赵明福是死于误杀或是有刑事责任的意外,因此反贪会必须负上责任。

律师公会表示,就算是赵明福在极不可能的情况下自杀,这也是受到反贪会强烈的盘问手法所驱使。

“当他当天(2009年7月15日)步入反贪会办公室时,他和其他人都是没有分别,都是属于低自杀风险群。如果赵明福自杀,反贪会肯定是在他步入反贪会直到死亡期间,做了一些东西。”

“这是他归属反贪会照顾和控制的时候。赵明福在凌晨3点30分并未获得反贪会释放,是无可置疑的。”

肯定有些事情打击赵明福


他们也引述本身聘请的心理鉴证专家保罗马伦教授(Paul Mullen)的报告,来证明他们的论点。

“在有关12个小时内,或是他受到反贪会拘留直到死亡期间,肯定是发生一些事情,完全打击他之前稳定的心理状态,无法现实地评估本身的情况。”

“赵明福就像我们全部人一样都有本身的弱点,他关心家人和未婚妻,还有他对同僚的忠心和责任感,都可能被无良的盘问员利用为不利于他的武器。”

“(皇委会调查员)施国伟给皇委会汇报就有提到一些盘问技巧,可以完全摧毁一个人稳定的精神状态,并且诱发恐惧,甚至是选择自杀。一名完全没有被毫无节制执法单位扣留经验的守法公民会更容易受到有关技巧的祸害,特别是他们和(外界)援助与支持完全切断。”

属反贪会监管需负起责任


他们表示,反贪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他们拘留的人士负起看管和保护安全的责任。

“这里所谓的拘留,不只是意味那些被逮捕的人,相反也包括那些被带到反贪会办公室盘问和协助调查的人。这是他们应有的责任。”

“因此,就算反贪会可能没有主动驱使赵明福自杀,他们还是需为没有恰当看管和照顾赵明福安全负起刑事责任。”

他们也表示,有证据显示反贪会曾经使用严重打击赵明福心理状态的盘问技巧。

其例子就是反贪会官员布基尼在盘问另一名证人陈文华所使用的精神和肢体虐待手段,指示陈文华连续立正两个小时、间歇处于黑暗之中,以及威胁其妻子和女儿安危。

他们也指出,希山慕丁曾发出明确指示要阿斯拉夫候命,以盘问赵明福。令人可疑的一点,后者之前并没有参与雪州民联议员拨款案的调查,相反曾经面对14宗虐待被盘问者的投报。

反贪会需证明没刑事元素


他们也引用一宗民事案例强调,扣留期间死亡是文明法治社会最糟糕的刑事案,因此反贪会有责任证明赵明福的死并没有任何刑事元素(foul play)。

“其理由很简单,你在这样的案件很少会有独立证人。”

“大多数证人都是有相关利益者或是受到调查的人。他们面对严厉的指令系统,并且受到‘蓝墙’的限制。”

他们也表示,我国宪法条文第5条文也明文规定生命的权利,而国家有责任保护这项权利。因此,他们建议,政府应该援引刑事法典第304和304A条文来调查反贪会官员,分别是误杀和疏忽致死的罪名。

“大马刑事法典第304和304A条文都有明文规定这些义务和责任。”

排除可能非刑事意外坠死

律师公会也指出,皇委会必须考虑反贪会证人是受到引导和指示供证,并且刻意撒谎、篡改和压制证据,以及毁灭证据。因此,这证明反贪会官员有刻意掩盖他们涉及赵明福案。

因此,他们表示,反贪会缺乏可信证据来证明自杀的推论。

律师公会也排除赵明福可能非刑事意外坠死,因为有关窗口是高过赵明福重心,因此不大可能是意外跌出窗口。此外,赵明福也不是一名烟民,不可能会趋近有关窗口。

“这意味赵明福的死因只有可能是有刑事责任的意外或是误杀。如果是有刑事责任的意外,这意味他们没有意图杀死赵明福,但是却鲁莽、疏忽或不小心导致他的死亡。”

他们希望皇委会能够建议政府和反贪会向家属和所有国民作出毫无保留的道歉,同时也对赵家作出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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